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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就醫 醫藥費可扣抵所得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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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報訊)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,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,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,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、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收據或證明,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,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。輔導會籲請榮民榮眷注意適用範圍與規定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 財政部表示,國人赴大陸地區就醫之醫療費用,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舉扣除。另外,非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「醫藥費」範圍之交通費、旅費或其他費用,亦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。(點閱次數:1388)